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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桥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行、账号为×××的存款29683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