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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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中悦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524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础,以双方约定月息1.5分为标准,从2018年5月26日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晋中悦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共计39500元,由晋中悦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