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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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浙江省十里坪劳教所基础设施改造工程资料移交给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费81331元; 三、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 四、驳回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14元,由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由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