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20)宁038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价款350000元,上诉人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97906.24元的范围内与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11元,退回被上诉人***265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153元;保全费302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5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