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财物损失二万三千元。 二、驳回原告***、***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原告***、***负担85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