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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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文科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2706264.5元(包括质保金686476.53元)。 二、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2706264.5元(包括质保金686476.53元)的利息,利息从2020年10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16元,由原告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66元,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4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