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 山东宸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日照正华塑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5201.52元(16297元/年×18年×12%),护理费7200元(120元/天×6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交通费300元,车辆损失1210元,施救费200元,共计55311.5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1201.49元(31201.49元-10000元),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被告***负担58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负担631元。 综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应支付88764.01元(55311.52元+32821.49元+631元),该款中77347.01元(88764.04元-12000元+583元)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75的账户内,剩余11417元支付到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72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