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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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万荣四斌苹果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万荣县解店诚信果库代偿款41851.17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元,由被告万荣四斌苹果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