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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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天津市天津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小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69008.3元(此款给付方式为汇款至***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津南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2×××19账户内);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给付被告***垫付款10000元(此款给付方式为汇款至***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小站支行账号为62×××73账户内); 三、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损失200元(此款给付方式为汇款至***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津南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2×××19账户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4元,由原告***负担42元,由被告***负担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