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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天津市天津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小站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69008.3元(此款给付方式为汇款至***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津南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2×××19账户内);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给付被告***垫付款10000元(此款给付方式为汇款至***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小站支行账号为62×××73账户内);

三、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损失200元(此款给付方式为汇款至***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津南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2×××19账户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4元,由原告***负担42元,由被告***负担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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