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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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抚州市东乡区逸轩居4栋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房房权证东房字第×**X-3**面积323平方米,土地证:东土国用(2013)第G723号】所有权归买受人姜涛所有。抚州市东乡区逸轩居4栋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姜涛时起转移; 二、姜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抚州市东乡区逸轩居4栋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