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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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山东省立医院西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22443.5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为鉴定支出的医疗费等10566.31元; 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返还垫付款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计723元,由原告***负担361元,由被告***负担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