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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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医院 高唐县人民医院 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牙齿修复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电动三轮车维修费、施救费等共计122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再支付11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牙齿修复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电动三轮车维修费、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120345.4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8元,减半收取2844元,由被告***负担2393元,原告***负担4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