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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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人民医院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夏津铭珍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7民初9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即“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君医疗费8872元、护理费14398.12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共计23870.12元。”“被告泰山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长河医疗费1128元、车损990元、救援费100元,以上共计2218元。”“原告周君、于长河返还给被告李庆钢医疗费7000元。” 二、变更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7民初9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外一次性赔偿原告周君费2195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800元,以上共计27151.55元。 三、变更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7民初9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外一次性赔偿原告于长河车损鉴定费300元。 四、撤销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7民初96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五、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义务内容的判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周君和于长河负担189元,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9元,由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