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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海兴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第23052224号、第285511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义乌市久越医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第23052224号、第285511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威海兴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含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由被告威海兴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