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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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中心支行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大教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中心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86165.43元、利息9723.81元(含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4月17日)以及2020年4月18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应收利息及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应当偿还的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中心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3835.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9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中心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