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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浮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3219.24元给原告***。 二、被告云浮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负担1161元,原告***负担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