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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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溧阳市人民医院 江苏省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65299.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43633.1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250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四原告负担393元,被告***负担2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履行款交纳信息: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账号:62×××48。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