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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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广西龙州美时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龙州美时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于2018年5月6日签订的《龙州中华城8号楼“美嘉生活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MJ-8-1-035)有效的部分于2020年9月15日起解除; 二、广西龙州美时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返还履约保证金210184元; 三、广西龙州美时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支付从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的租金7693.6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4541元,减半收取2270.50元,由***负担45元,由广西龙州美时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2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