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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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玖诚物资有限公司 扬州德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003民催6号 申请人:吉安市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申请人吉安市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吉安市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200005123956900,票面金额为3万元,付款行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为扬州德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扬州玖诚物资有限公司,经转让,现票据持有人为吉安市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2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安市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伶 审判员田文 审判员周静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凤霞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