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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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74765.67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49589.7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787元,由原告***负担1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