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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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紫竹重型特钢有限公司 海城市腾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海城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1日作出的海政征字(2011)15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 二、撤销被告鞍山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鞍政行复字(2018)1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海城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