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宏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154782.5元; 二、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宏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083元,由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