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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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锦屏贵丰牧业有限公司 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8民初96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锦屏县磊鑫水泥制品加工厂水泥砖货款共计1252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锦屏县磊鑫水泥制品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