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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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市金洲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地源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上饶市金洲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169号1-29(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1-30(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两处房产按照拍卖保留价1,305,248元(其中169号1-29房产的抵偿价格为650,720元,169号1-30房产的抵偿价格为654,52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偿被执行人上饶市金洲实业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上述房产的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