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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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的上述损失537556元; (上述款项汇至当事人账户,户名:***,开户行:邮储银行江都支行,账号:62×××39)。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67元,由被告***负担410.1元、原告负担956.9元。原告己预交,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