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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润普置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门翔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唛趣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润普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500.8元以及违约金(2018年1月的违约金,从2018年1月6日开始计算,2018年2月的违约金,从2018年2月6日开始计算,以此类推,计至2019年4月,从2019年4月6日开始计算,均以每月应付的物业服务费281.3元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六六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物业服务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润普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9.61元,由原告江门市润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7.77元,被告***负担5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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