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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18180.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计49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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