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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
禹城市兴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禹城市兴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借款220万元及利息(2019年8月23日前的利息为703030元,之后的利息以2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月利率9.1‰计算);

二、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就被告禹城市兴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抵押的QUY3XX履带起重机一台(发动机编号为35253602)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18万元的最高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后,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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