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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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人聚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邯郸市嘉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嘉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666元,利息5500元; 二、被告***自2017年11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邯郸市嘉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1666元为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计48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