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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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社旗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4468.24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9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0元,减半收取731.5元,鉴定费600元,共计133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