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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垃圾箱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89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30元,原告***负担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