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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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 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3民初23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佘兵,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侯向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罗华安。 原告***诉被告***、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