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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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西安斑马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安斑马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50068.53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的利息52718.83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50068.53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西安斑马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西安斑马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