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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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嘉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门市汎港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919.56元及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公共水电分摊费111.15元共1030.71元给原告江门市嘉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