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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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医疗费49311.9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66638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600元、辅助器具费798.99元,共计141488.93元,扣除预先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实际支付131488.93元,其中支付***99469.99元,支付西安渭北投资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32018.94元(已扣减应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6015元)。 二、西安渭北投资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9元、鉴定费2736元,共计6015元,均由***预交,由西安渭北投资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