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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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匡远信用社 云南集达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裕锦屋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集达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匡远信用社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7118398.26元,并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执行利率9.18‰/月上浮50%分别计付逾期利息(即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云南集达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匡远信用社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69253元; 三、若被告云南集达经贸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所涉债务,原告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匡远信用社有权对被告云南裕锦屋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宝善街155-162号裕锦立体停车库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38元,由被告云南集达经贸有限公司、***、***、***、云南裕锦屋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