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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公主岭市信诚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11195.59元(87天×46970.00元/年×1人)、误工费7584.49元(87天×31820.00元/年),合计28780.08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88.54元、伙食补助费4350.00元(87天×50.00元/天),合计5138.54元。

三、被告公主岭市诚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200.00元,由被告***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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