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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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 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309,173.4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23日的利息为22,009.35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有权就***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路××号房的房产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7.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