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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执行经过 一、查封被执行人秦皇岛朴生源食品有限公司坐落在卢龙县北侧,权证号:秦皇岛市房权证户私字第××号,建筑面积17552.83平方米的房屋。 二、查封被执行人秦皇岛朴生源食品有限公司坐落在卢龙县北侧,权证号:卢国用(2015)第××号,土地使用面积28597.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查封财产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