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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8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 二、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石家庄市竣通高速公路服务区投资有限公司184,954.3元。 三、驳回石家庄市竣通高速公路服务区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98元,减半收取3,399元,由石家庄市竣通高速公路服务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27元,由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41元,由家庄市竣通高速公路服务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05元,由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