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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将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5552号民事判决对应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