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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泰县云山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撤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对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中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中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永泰县云山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的上诉请求;

七、驳回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364元,公告费720元,由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866元,由永泰县云山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25.5元,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415元,***负担922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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