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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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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变更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登封金东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共计283600元,由郑州豫昌商贸有限公司、登封金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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