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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变更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登封金东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共计283600元,由郑州豫昌商贸有限公司、登封金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