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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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9)云0181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同期,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上诉人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损失10万元、居间费15万元,律师费6万元,共计31万元; 四、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070元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41070元,共计82140元,由上诉人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498元,由被上诉人***、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642元。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