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欠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640.48元。 二、由被告***、***于2019年6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利息、罚息及复利。 三、由被告***、***在最高额50000元的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