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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逸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
云南选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选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工程窝工损失(含钢管租金、木方、木板损失、增加工程量)共计1412966.4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劳务费为基数,从2019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云南选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13776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30元,由原告***负担18217元,由被告云南选增建筑工程有限负担14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8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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