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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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政复议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泰州市瑞瀚油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泰州市瑞瀚油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