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武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特普流体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武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4.5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34.5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37.50元,由被告上海特普流体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