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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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大和永安服装有限公司 青岛新永安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新永安服饰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 山东永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新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润泽水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青岛新永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青岛新永安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大和永安服装有限公司、贵州润泽水务有限公司、青岛新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在各自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新永安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大和永安服装有限公司、贵州润泽水务有限公司、青岛新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新永安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50元,共计48850元,由山东永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