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博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52,652.56元; 二、被告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博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逾期付款损失(以2,252,652.5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标准,自2019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96元,减半收取计12,848元,由原告负担595元,由被告负担12,2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